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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规定
 

扬中市民政局
扬中市财政局
扬民字[2004]29号
扬财社[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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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实行“三位一体”发放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优[2003]18号、苏财社[2003]63号)和镇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实行“三位一体”发放的通知》(镇民发[2004]29号、镇财社[2004]13号)的精神,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自2004年1月起,全市将实行抚恤、补助、优待经费“三位一体、财政兜底、按月兑现,银行发放”的新机制。现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象
  1、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2、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标准
  1、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在原抚恤标准基数上增加8%;
  2、城镇户口的老复员军人的定补、优待标准,在原定补标准基数上增加8%;
  3、农村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优先标准,在原定补标准基数上增加20%;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补、优待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数上增加10%。
  三、发放方法
  1、各镇(区)民政办应在指定银行(信用社)为优抚对象开设个人帐户,每月20日前将下月优抚对象名单及发放明细表报财政所审核,各财政所应在当月10日前将所需经费划入银行(信用社);
  2、优抚对象凭存折和抚恤证或定补证及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信用社)取款;
  3、银行(信用社)应及时将发放情况通知镇财政和民政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扰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的发放情况。
  四、经费支出渠道
  1、抚恤、定补、优待经费统一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支;
  2、优抚对象自然增长经费仍由市、镇财政各半承担(每年另行发文);优待经费由镇级财政列支。
  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并轨发放,是维护广大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望各地严格执行,并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的解释说明工作。

 

扬中市民政局           扬中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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