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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扬中市廉洁征兵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纪委、监察室,开发区纪委,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纪委、监察室: 为树立我市依法廉洁征兵形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今冬征兵工作任务,实现市政府提出的争创“省征兵先进单位”的目标。结合上级指示精神,现将《扬中市廉洁征兵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清做好廉洁征兵的重要性。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纪检监督,是确保兵员质量的必要手段。一是强化依法征兵的需要。推进廉洁征兵,事关兵员质量、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征兵工作条例》对新形势下征兵工作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为处罚征兵过程中出现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是贯彻落实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实现我军跨越式发展,回答好“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的使命所在。各级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廉洁征兵工作责任制,强化征兵监查力度。三是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需要。做好征兵中的纪检工作,加强检查监督,以严明的纪律保证征兵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不仅能融洽军政军民关系,还会进一步浓厚“党政军民齐携手,共筑华夏伟长城”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纪律监督,关键是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各级一定要紧密结合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敏感阶段等制订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的良性互动机制,严把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审批定兵等关口。各级要强化征兵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目标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到具体人身上。人武部要督促接兵部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接兵人员的领导和管理教育。征兵结束后,要对接兵人员的全面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并寄至接兵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各纪检监察机关要派人全程参与征兵工作,加大对廉洁征兵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 三、严格执行廉洁征兵有关政策规定。各级要按照总参、总政和国家监察部联合颁布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把征兵中的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实际行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切实做到上级规定的“八个不准”和《扬中市廉洁征兵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十一个不准”。根据分区党委关于征兵期间人武部干部禁止喝酒的规定,凡参加与征接兵有利害关系的宴请,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确保兵员质量。 四、公开透明征兵工作监督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检查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监控网络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实行“三公开”(征兵政策公开、合格名单公开、批准入伍名单公开)、“四张榜”(预征对象张榜、体检名单张榜、合格名单张榜、预定新兵名单张榜)、“四监督”(组织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使征兵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工作人员都处于各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应征公民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接受挑选。市纪委和市征兵办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市纪委、市人武部纪委、市征兵办的举报电话分别为:8321165、8931801、8931810。同时,市人武部在“国防教育网”实行公开征兵,其网址是:http:/www.yzgfjy.com。各纪检机关对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核实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报上级备案。 附:《扬中市廉洁征兵实施细则》
中共扬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扬中市人民武装部纪律检查委员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廉洁征兵 细则 通知 抄报:市委 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扬中市纪委办公室 2004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
扬中市廉洁征兵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严肃征兵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确保新兵质量,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征接兵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放宽新兵征集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 (二)不准违反规定,随意调整征集计划、人数和兵员去向。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出具或接受“不退兵证明”,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 (四)不准自行其是、越级越权,采取非正常手段将新兵征接入部队。 (五)不准拉关系、走后门,为不合格青年入伍开绿灯或为逃避服兵役的青年提供方便条件。 (六)不准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出具假文凭、假学历、假户籍、假年龄证明,或提供其他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收受钱物,或为应征青年及其亲属行贿牵线搭桥提供便利。 (八)不准接受应征公民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让其安排食宿、游览、钓鱼、提供交通工具、购买物品或应邀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参与娱乐活动。 (九)不准在住所单独约见应征青年及其亲属。接待来访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十)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和场所酗酒。 (十一)不准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和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及其亲属乱收费或借钱借物,或违背本人意愿强行让新兵参加各类保险。 第三条 建立廉洁征兵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征兵期间,各级兵役机关要定期对廉洁征兵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条 对上站体检青年实行交叉体检、双人签字、单科淘汰制度,防止和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守征兵纪律,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或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过程中,凡涉及到本人子女和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征兵关键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加强监督和教育管理,堵塞各种漏洞,防止以权谋私。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查,并更换。 第八条 市征兵办公室对征兵工作要实行“七项公开承诺”制,即公开征兵政策规定、公开征兵程序、公开征兵条件、公开征兵工作人员名单、公开征兵纪律、公开举报电话和网址、公开对违规人与事的查处及结果。 第九条 基层单位对已被确定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青年名单、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名单、预定新兵名单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征兵期间,各基层人武部要邀请纪检监察室和新闻单位参加征兵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报告工作,并征求征兵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征兵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对举报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查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论。 第十二条 市征兵办公室对征兵财务应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加强预、决算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双主官汇签”制度,并对购置大宗物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三条 征接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和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打击报复揭发、举报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借征兵之际,接受应征公民宴请、游览、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由市征兵办公室具体实施;给予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市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部队接兵人员违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由市征兵办公室向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征兵办公室要把是否廉洁征兵作为评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模范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反征兵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市征兵办公室要成立接兵干部临时党组织,加强对接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并对接兵干部落实集中住宿、双人走访、定点接待等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所有征接兵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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