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严肃征兵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确保新兵质量,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征接兵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守则: (一)不准放宽新兵征集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 (二)不准违反规定,随意调整征集计划、人数和兵员去向。 (三)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出具或接受“不退兵证明”,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 (四)不准自行其是、越级越权,采取非正常手段将新兵征接入部队。 (五)不准拉关系、走后门,为不合格青年入伍开绿灯或为逃避服兵役的青年提供方便条件。 (六)不准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出具假文凭、假学历、假户籍、假年龄证明,或提供其他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收受钱物,或为应征青年及其亲属行贿牵线搭桥提供便利。 (八)不准接受应征公民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让其安排食宿、游览、钓鱼、提供交通工具、购买物品或应邀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参与娱乐活动。 (九)不准在住所单独约见应征青年及其亲属。接待来访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十)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和场所酗酒。 (十一)不准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和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及其亲属乱收费或借钱借物,或违背本人意愿强行让新兵参加各类保险。 第三条 建立廉洁征兵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征兵期间,各级兵役机关要定期对廉洁征兵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条 对上站体检青年实行交叉体检、双人签字、单科淘汰制度,防止和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守征兵纪律,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或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过程中,凡涉及到本人子女和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征兵关键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加强监督和教育管理,堵塞各种漏洞,防止以权谋私。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查,并更换。 第八条 市征兵办公室对征兵工作要实行“七项公开承诺”制,即:1、公开征兵政策规定;2、公开征兵纪律;3、公开征兵程序;4、公开征兵条件;5、公开征兵工作人员名单;6、公开举报电话和网址;7、公开对违反征兵纪律的人和事的查处结果。 第九条 基层单位对已被确定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青年名单、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名单、预定新兵名单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征兵期间,各基层人武部要邀请纪检监察室和新闻单位参加征兵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报告工作,并征求征兵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征兵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对举报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查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论。 第十二条 市征兵办公室对征兵财务应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加强预、决算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双主官汇签”制度,并对购置大宗物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三条 征接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和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打击报复揭发、举报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借征兵之际,接受应征公民宴请、游览、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由市征兵办公室具体实施;给予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市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部队接兵人员违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由市征兵办公室向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征兵办公室要把是否廉洁征兵作为评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模范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反征兵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市征兵办公室要成立接兵干部临时党组织,加强对接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并对接兵干部落实集中住宿、双人走访、定点接待等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所有征接兵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扬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扬中市人民武装部纪律检查委员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