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人民解放 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最高统帅机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绝对领导,通过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党在军队和武警部队中的各级组织来实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确定军事战略,领导军事建设。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军事部,次年11月改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直是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新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建国初期成立的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构。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任命毛泽东主席。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仅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而且吸收了国民党起义部队的一些高级将领,参与军队建设的领导工作。程潜、萨镇冰、张治中、傅作义、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龙云、刘斐等著名国民党起义将领曾担任过这个委员会的副主席、委员等职。1954年9月,新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遂告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统帅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国家的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1949年10月,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作为国家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机构。1954年9月,新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了前者的职能。198Z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设立这个机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国家政治、军事体制的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融为一体,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的军事部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后,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我国国防部于1954年9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隶属于国务院。国防部的职能在各个时期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有时负责军队建设中的日常工作,有时只负责军队建设中的某一具体工作。国防部虽属国务院建制,但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这样的领导体制,既能体现和保证党对军队具有绝对领导权和指挥权,又能通过国家机器,加强军队的全面建设,也便于全国军民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体制。国防部部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任命。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为加强国家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于1994年11月成立。国家国防队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下设4个办事机构: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国家经济员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交通战略办公室。各军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其日常事务由有关部门承担。县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人民武装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战争动员 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民防动员、科学技术动员和政治动员。按规模,分为总动员(全面动员)和局部动员。按方式,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按时机,分为应急动员、战争初期动员和战争中,后期动员。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在平时进行。决定实施动员的权限,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发布动员令。动员效力,取决于一国的整体国力。战争的性质和社会政治制度对动员能力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战争动员属于战略问题,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外交等一切领域,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和安全。我国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动员方法和制度,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成功地动员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其主要做法是:深入进行政治动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从而自觉自愿地为翻身解放和民族独立而战斗;动员,组织和武装了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和支持革命战争;采取由群众武装组织升为地方部队,由地方部队升为正规部队的办法, 补充和扩大人民军队;自力更生,发展经济,保障军需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过几次局均数部战争动员,以支持抗美援朝战争和进行边境自卫反击作战。
动员机制 由动员机构,法规,计划和制度构成动员机制。动员机构一般由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等几部分构成。动员最高决策机构通常与国家的最高国防和军事领导机构一致。它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家遭受侵略或面临重大紧急情况时,宣布国家或地区进入战争状态,决定进行局部动员或全国总动员,以及发布动员令和采取其他重大动员措施等。领导协调机构是国家最高国防决策,组织实施动员的指挥机构,在实施动员过程中起着组织,计划、协调,监督等重要作用.动员执行机构包括政府部门的动员机构、军队系统的动员机构和其他动员机构,其中军队系统的动员机构是战时武装力量动员的纽带和桥梁。动员法规包括动员法令,法律、条令,条例和各项规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战争动员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机器以强制手段保证其执行。它既是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实施动员的基本依据,又是贯彻落实各项动员措施的保证。动员计划是关于战争动员准备和实施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时限的规定,它是国家战略计划的组成部分,与作战计划紧密相关。它由动员潜力增长计划和战时动员实施计划两个方面构成。动员制度是关于战争动员准备和实施的规程和行动准则。它是根据动员法规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具体化。具体制度有:“分区动员”制度,武器装备储备定额与战时调运制度,平时兵员预编、预训、预储和战时扩编合练制度,军队定期演练与点验制度,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征购与合理补偿制度,军需日用品管理与分配制度和参战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优待与抚恤制度等。
总动员 亦称“全面动员”,世纪员的一种基本类型。国家为实施战争,在全国范围、一切领域、全体军民中进行的动员。总动员令发布后,采取紧急措施,使全国由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领域都迅速纳入战时轨道,全体军民均进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动员令。
局部动员 战争动员的一种类型。国家为实施战争,在部分地区、部门进行的动员。局部动员令发布后,有关地区、部门由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有关军民都迅速进入战时状态。根据战争局势的发展,局部动员有可能发展成为总动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动员令。
武装力量动员 战争动员的一种基本类型。国家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人战时体制。通常包括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民兵及其武器装备和物资动员。主要做法:国家发布动员令后,现役军人一律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现役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接到通知后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征召预备役人员,按战时编制补充现役部队,组建新部队;改编和扩充其他武裴组织。战争初期的武装力量动员,对保障军事力量迅速扩编和战略展开,掩护国家转入战时体制,取得战略主动,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随着战争的发展,进行武装力量的持续动员,以保证军队不断得到补充和扩大,直至战争结束。现代战争对武装力量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在平时做好武装力量动员的准备。具体措施是:保持一支精干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常备军,作为战争初期作战和扩编的骨干;完善预备役制度,储备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特别是储备技术兵和军官。一般以退伍军人为主组成第一类预备役,作为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以保证战争初期动员的需要。同时,储备大量第二类预备役人员,以保持持续动员的能力;组建预备役部队,平时配齐武器装备,定期组织人员训练,战时能迅速投入作战;划分兵员补充区,实行就地就近动员,以便迅速补充、扩编部队或组建新部队;储存相应的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对军民通用的机械、车船等进行登记统计,做好征用、征购计划,以保证武装力量动员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