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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治动员法制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
加强政治动员法制化建设,既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对于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中的国防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当前情况看,我们感到,加强政治动员法制化建设,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充分认清地位作用,切实把政治动员法制化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政治动员就其广泛的意义上看,是采取各种措施激发全体军民的爱国热情,最大限度地促进战争潜力的转化,确保夺取战争胜利。我国的政治动员工作是我党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战争年代,政治动员对夺取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治动员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要求会越来越高,对于促进国防动员的顺利进行,确保战争的胜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其特征看,政治动员具有先导性,是国防动员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具有全程性,贯穿国防动员的全过程。政治动员工作是以宣传鼓动、开展教育、监督保障、营造氛围等作为其主要组织形式的,在新的形势下,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网络难构建。政治动员是涉及党政军诸多部门以及宣传媒体、信息网络等的系统工程,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有的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这项工作,甚至把负有重要责任的政治动员机构作不适当的调整、撤销或合并,对人员进行精简或取消编制;二是工作难开展。有的责任单位只挂名不出征,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开展活动受人力、物力和财力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明显;有的地方领导甚至以保护投资环境为名,要求取消国防动员活动的宣传报道;还有的新经济组织对《企业法》等各取所需,拒绝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三是经费难落实。政治动员的经费还没有作为单独的项目列入单位预算。如《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除县以上政府外,还没有发现有那个部门或单位将国防教育(国防动员)经费在预算中单独列支。 政治动员工作中出现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治动员在机制、手段和方法上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治动员工作的开展。一是政府行政组织指挥功能弱化,靠指令性要求难以奏效。政府职能的转变伴随着政府权力的下放,其权威也相对受到挑战,那种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指令要求的行政手段工作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采取政府发文、开会号召,组织开展政治动员的做法,对一些单位和职能部门难有触动作用。比如,在开展国防活动宣传时,下发了文件,进行了安排,但从实际效果看,工作落实难度大,往往是凭关系、靠感情做工作。二是责任单位的政治职责意识淡化,靠传统做法难以奏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驱动作用加大,部门利益观念增强,政治责任感弱化。有的部门只算经济帐,不算国防帐,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有矛盾时,牺牲国防建设。比如,在开展国防教育时,媒体宣传和户外广告的设立,有关部门以市场化操作为由,或不作为,或伸手要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有的在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时,无瑕顾及国防建设需要,有的甚至与国防建设相抵触,以牺牲国防利益换取部门利益;还有的部门对政治动员、国防动员知识缺乏了解,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明确,认为这是军事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把责任一股脑儿地推给军事机关。三是社会主动参与观念淡化,靠自觉行为难以奏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有参与支持国防建设的职责。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群众的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却有所淡化,对国防建设缺乏应有的热情,不是将国防动员作为义务,而是作为一种负担,主动参与的自觉性弱化。比如,一些地方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不高,征兵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区集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部分居民找借口不愿参加;有的地方老百姓为开采石矿,不顾国防利益,使国防工事遭到严重破坏。可见,新形势下做好政治动员工作,加强法制化建设是唯一的出路。各级要重视和加强政治动员法制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依法从政治上、组织上发动人民群众参加国防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和指导政治动员各项工作,进一步畅通动员渠道,理顺动员关系,规范动员程序,使党和国家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坚持平战结合,不断建立健全政治动员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制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和军队已经制定了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百余部法律法规,但在实际运用中显得还远远不够。法律法规不配套,法律空缺和法规撞车等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就政治动员而言,当务之急的是国家应依据《宪法》、《国防法》,尽快颁布实施《国防动员法》,为政治动员提供法律依据。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制定的法律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补充和细化。省(市)应结合本地的实际,研究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为开展政治动员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从政治动员实际需要看,无论是单独制定有关法规,还是将其纳入其他动员法律法规之中,我们感到,建立健全政治动员法规,必须明确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明确政治动员的组织机构。对平时与战时政治动员机构由哪些部门组成,由哪些人员参加,由哪个部门牵头,法律法规中要具体明确。当前,就是要建立健全由地方组织、宣传、人事、民政、公安、安全、司法、广电、文化、教育、统战以及工、青、妇等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机关参加的政治动员办公室,落实办公地点,配备专职人员。可将各地已经建立的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机制充实调整,赋予新的职责,建立常设机构,聘请专业人士作顾问或组成顾问组,定期议事,落实保障,使之成为抓好国防法律法规实施的专职机构。同时,要按照党管武装原则,形成政治动员领导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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